品行障碍及其严重类型的个体原因是复杂的。虽然有70多年研究,迄今还没有一致确认的结论,而是众说纷纭莫衷。
因为少年反社会行为是一个较复杂的社会行为,既涉及个体的躯体素质,又涉及少年的生理-心理-社会特征,还受到家庭、社会等环境的很大影响。过去不少西方学者曾企图以第一因素解释少年犯罪的个体原因,但是只能说明部分案例。
我国多数作者坚持多因素综合论观点,把少年品行障碍及其严重类型的成因,理解为多层面的结构体系,既有生物和躯体因素,又有社会和家庭环境等因素,还有个体心理以及意识因素。本症的原因不是孤立的,涉及社会文化、道德教育、政治经济、家庭学校诸多方面,是由于众多错综复杂、消极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将各种消极因素,当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来考察,即把它们置于整体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来予以探讨。为了便于陈述将分别列出个体原因中多见的各种因素在发病机制中详细讨论。其发病机制如下:
一.生物因素
1、近年不少作者研究结果说明品行障碍在成因上生物因素起一定作用。如D.O.Leuis(1981)等不少作者研究结果,指出少年以社会行为明显与儿童、少年时期颅脑、面部外伤、围产期损害,有密切关系,北医大精神卫生研究所在80年代对儿童和少年品行障碍和少年犯罪的系统调查研究结果证明这些儿童、少年与没有品行、障碍的对照组加以比较,研究结果说明研究组儿童、少年较对照组无论在个人史、分娩期围产期,以及婴幼儿期都有明显多的颅脑外伤、围产期疾病或外伤,以及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疾病包括癫痫等疾病。少数病(案)例还有较对照组多的严重躯体疾病。国外许多学者根据少年罪犯与对照组(非少年犯)研究结果说明品行障碍及其严重类型患者的父母二系,三代人家庭成员中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痴呆等患者明显多于没有反社会行为的对照组多,有些研究还指出研究组对象,在婴幼儿期有明显发育缓慢表现,如说话开始晚,走路、牙齿生长较晚。另外研究还说明少年罪犯的智商测查结果常是属于低智商(如智商一般是90或低于90),特别是屡犯尤为明显,Wect和Farriugton(1973)研究发现控制了家庭因素后,低智商仍是明显的。
攻击性也是一种心理特质,被视为品行障碍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其他心理特质如冲动性、寻找刺激行为一样,与品行障碍的发生有内在的生物学联系。Mednick(1981)对有暴力行为的少年犯研究表明具有异常脑电图者(过度缓慢的Theti波和异常快速Beta波)占1/4~1/2,但在一般(正常)人群中异常表现只占5%~25%(Kovi,l978)。这种异常脑电图改变被解释为少年犯存在大脑发育成熟缓慢的表现。Zuckerman等为评估最合适的刺激,发展了寻找刺激量表(sensationseekingscale,SSS)。SSS包括4个主要方面:寻找刺激和冒险、寻找体验、对情感的不可抑制性、烦恼易感性。SSS得分高者,精神异常行为较多,而烦恼易感性与儿童的品行障碍存在明显关系。
2、遗传因素:众所周知,遗传因素在一个人的行为模式中起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讲,研究遗传与个体行为关系多多少少要受到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很难肯定确立个体行为中哪些属于遗传决定的,哪些又是社会和环境决定的。从临床观察发现,父母有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记录者,其子女的行为问题要明显增多。
3、生化改变:对有冲动、攻击性、反社会行为的个体的精神生化研究多集中在单胺类神经递质如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和5-HT及其两种代谢酶多巴胺-β-羟化酶(DβH)和单胺氧化酶(MAO)上。在成人中研究显示5-HT水平降低与攻击行为、暴力行为有关。在儿童和少年中发现,脑脊液中5-HT的代谢产物5-羟吲哚醋酸低的个体中,发生破坏性行为障碍(包括ADHD、对立违抗障碍和品行障碍)较多。
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和5-HT系统在个体行为与外界环境及其调节中起重要作用。BFS是一个广泛的行为系统,其功能是促进行为主动适应环境。它在中脑多巴胺系统内整合,由犒赏和厌恶刺激来激活。BIS是通过“比较”和“抑制”行使作用,比较现实环境和所期望的行为。当不适当行为出现时则抑制BFS,它由中隔海马系统内的去甲肾上腺素和5-HT共同完成。
二.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因素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强调少年品行障碍及其严重类型最多见于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家庭,近年虽有不同争论。
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生理-心理成熟和社会化不断完善化的重要阶段,是一个逐渐发展到成熟的中间过渡时期,存在错综复杂的多层面的不成熟因素和成熟因素的相互交错,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家庭是影响儿童、少年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最主要职能之一在于养育、管教子女,教育子女逐步导向完善的社会化,学龄和青春期是接受社会化较好的一个时期,这一阶段为孩子的社会化初步奠定基础,世界观逐步形成。社会角色的塑造和形成大多扎根于儿童、少年期。在双亲帮助、培育下孩子通过社会学习一步步接受了社会规范、行为准则,并把社会所认可的行为模式,逐渐内化为本人人格的组成成分,同时将社会反对的行为模式内化为本人良心所鞭策的力量,形成制约本人行为的动力。这样,这位少年即由原来的“自然人”得以变成为社会所接受的成员,这一过程就是社会化过程,绝大多数少年通过社会化的不断完善,能够顺利地完成社会化,但是也有少数少年,根据国外国内长期纵向研究约占30%的少年,主要由于家庭,学校等某些非社会化因素的强有力影响,而导致习得了不良行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职能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影响社会的巩固和发展,家庭通过家庭成员的密切感情联结,养育和教育的功能可以把大量违背社会规范、行为准则的不良思想和行为约束、限制或消灭在家庭范围之内,从而不致扩散到社会,因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家庭的这种社会控制职能之有力发挥,正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最基本的力量和根源。不良的,非社会化家庭环境因素,“问题家庭”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少年品行障碍,特别是少年犯罪有关系,某些预防和治疗措施,教育和行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家庭成员如父母亲与学校社区等共同协力,才可能较好地完成。主要家庭环境因素如下:
1、家庭严重不和睦;
2、缺乏爱的,温暖的亲子关系;
3、双亲对孩子缺少监督或监督无效;
4、双亲对孩子的管教过严或不当;
5、不良的社会交往;
此外,多人口家庭(在我国以5口人以上)少年罪犯比率高。虽然一般来讲,社会因素在成因上总是起主要作用,但是任何的社会因素都是通过少年的个体的生理-心理机制,也可以说归根结底,是通过个体大脑的物质过程才形成的,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与行为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