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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7 www.yxdaily.com A +


被电击伤之后
http://www.yuxinews.com2007-1-922:12:00

□实习记者李俊/文艾博凯/图

玉溪新闻网讯

盲目自信 危险作业 2004年11月22日,红塔区北城镇的农民老刘接到了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小石桥乡拔明,“老刘,我要盖新房,能不能过来帮我一下,价钱好说,你是架工还会电工,可以帮我配配线”。老刘很爽快地答应了拨明的请求,带上工具来到拔明的新房宅基地上。在拔明宅基地的上空,几根高压电线凌空穿过,但老刘心想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并且曾干过电工,认为只要自己小心些,头顶上的高压电线就不会对自己造成危险。转眼间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房子越建越高,一座小楼已经拔地而起。同年12月28日,老刘和工友们同往日一样在搭着脚手架。此时,拔明有事要外出,就吩咐媳妇在旁边照看。老刘等人准备将一根钢管竖起作脚手架的立柱,拔明的媳妇看到旁边有高压电线很危险,要求老刘等人用绳子吊上去。老刘拒绝了,并主动担当了拉钢管的任务。

被电击伤 永久伤残在老刘拉钢管时,危险发生了。由于钢管重心不稳,一端搭在了旁边的高压电线上,一个电火花瞬间便打在了老刘的身上,他从几米高的架子上摔到了地上,然后失去了知觉。大家七手八脚把已经昏迷的老刘抬上车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这次事故给老刘带来了永久性的伤害: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刘“左髂骨翼粉碎性骨折,左眼球挫伤,颜面部挫裂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经济拮据 被迫出院老刘住院治疗期间,拔明在垫付了650元医药费之后就不再过问此事。老刘家原本就不富裕,老刘外出做工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他的妻子在家务农,两个儿子都还未成年。老刘受伤住院后,很快就用完了家里的积蓄,又借遍了亲戚朋友,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又实在借不到钱,无奈之下老刘只好离开了医院。

各执一辞 诉诸法院到2005年8月的大半年时间里,老刘拖着留下残疾的身体多次向拔明讨要住院及伤残补助等费用,但拔明一见到老刘就生气,“我告诉你,是你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后果,我还一再提醒你注意,可你就是不听,现在的结果是你自己一手造成的,我不管。”无奈之下,老刘向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根据规定审核了老刘的情况后,决定对他进行法律援助,并且代他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拔明赔付老刘的住院费和伤残补助。法院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且达成了协议:拔明分两次支付给老刘12394元。(本文根据真实案例采编,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农民工常受伤

  老刘的遭遇在农民工当中并不少见,仅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就代理过多起农民工受伤的案件:  1、2005年11月22日,北城镇夏井村委会农民刘某在为明珠公司做工过程中,不幸从五米多高的屋顶上摔下,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2、2003年1月14日,北城镇大营的刘某在为史某做工过程中,不慎落入一个七米多深的洞中,摔成九级伤残。  3、2002年3月28日,新平县桂山镇西关居委会革棚组的鲁某在为张某家挖基沟时,旁边的旧房突然倒塌将其埋在基沟里,鲁某当即不省人事。  4、2002年,春和镇孙井村委会大白井组的姚某在为张某建房时,从四楼摔下,落得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

农民工受伤谁来买单

本案中,房主拔明为什么要对老刘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确立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对此,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王春利律师进行了分析。王春利律师说,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农民工(劳动关系产生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其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农民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与个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可以依法从雇主处获得同样的经济赔偿。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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