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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农药中毒

2009-11-25 www.china.com.cn A +

有机磷农药中毒优讯-中国网china.com.cn/info  时间:2009-07-28  责任编辑:小笨

有机磷农药是我国目前使用最广的杀虫剂,按化学结构分类可分为磷酸酯类、硫化磷酸酯类、焦磷酸酯类。按毒性大小分为剧毒类、高毒类、中毒类、低毒类。

常用的有机磷农药有:甲拌磷(3911)、内吸磷(1059)、对硫磷(1605)、谷硫磷(保棉磷)、甲基对硫磷、甲胺磷、氧化乐果、敌敌畏、乐果、稻瘟净(EBP)、敌百虫、增效磷、马拉硫磷(4049)等。

由于生产、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防护不周可经皮肤、呼吸道吸收而发生中毒。中毒后可表现出毒蕈碱样、烟碱样、中枢神经系统及循环系统的各种临床表现。急性中毒后期和严重的慢性中毒虽经治疗仍可留下不同程度的后遗症。常见的后遗症有:中毒性心肌炎、中毒性肝病、失明、肾功能损害、末梢神经炎、瘫痪、中毒性精神障碍等。

【临床诊断要点】

有确切的有机磷农药接触史及临床各种表现,根据国家诊断标准GB779487诊断如下:

一、观察对象

1.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不低于70%者。

2.无明显中毒临床表现,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者。

二、急性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有机磷农药后,在24小时内出现头晕、头疼、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力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三、急性中度中毒

除较重的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震颤、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楚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四、急性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1.肺水肿 2.昏迷 3.呼吸麻痹 4.脑水肿,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五、迟发性神经病

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

关于慢性中毒,目前国家还没有诊断标准,但要注意长期、少量接触有机磷者全血碱酯酶可很低,但临床症状很轻甚至无。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有机磷中毒在临床上彻底治愈,无任何后遗障碍的不作伤残评定。现将常见的几种后遗症和并发症的伤残评定叙述如下:

一、中毒性精神障碍

(一)严重度中毒性精神障碍

1.患者严重地精神失常,不能参加任何工作,生活不能自理,自知力、定向力完全丧失。可评为伤残一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2.患者有严重的近事和远事遗忘,自知力、定向力缺损。可评为伤残三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3.患者有严重痴呆,智商在25以下,对周围事物全然不能理解,不知羞耻和体洁,不知避危险,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监护人。属伤残一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如智商在25-39的,可评为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二)重度中毒性精神障碍

1.患者表现为重度精神失常,时轻时重呈间歇性,有幻觉、错认现象,自知力、定向力不全。属作残二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患者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的,可评为伤残三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2.重度人格改变,对周围环境完全不适应,严重影响社会交往和职业功能,主观上感到十分痛苦,生活尚能自理。属作残六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3.中度痴呆,智商在40-54之间,理解力、判断力差,独立谋生困难,日常生活尚能自理,属伤残四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三)中度中毒性精神障碍

1.患者中度精神失常,有时出现幻觉,精神正常时可以干简单工作,日常生活可自理。属伤残五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患有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可评为伤残六级,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2.患者中度人格改变,不能和他人和睦相处,有时和家庭人员关系紧张,自知力、定向力全。属伤残八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3.轻度智能减退,智商在55-69之间,记忆力、计算力比中毒前明显差,能干简单工作,生活能自理。属伤残六七级,部分至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四)轻度中毒性精神障碍

1.轻度精神障碍,呈偶发性,情绪波动很大,有精神因素刺激时可发作,呈癔病样表现,不能从事高空、高速、潜水、电工、机床和水上作业等。属伤残八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2.边缘智能:智商在70-84之间,抽象思维差,预见性和灵活性差,能胜任一般工作,属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中毒性神经症综合征:病人有精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工作常出差错,偶而有焦虑或抑郁,社会交往能力下降。属伤残八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4.中毒性脑衰弱症状:患者有顽固性头痛、头昏、头晕、头紧、头沉、易倦、失眠、多梦、关节酸痛等,少数病人有记忆力下降。属伤残七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二、中毒性心肌炎伴有心功能不全症状

(一)心功能不全三级: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和体征,甚至在休息卧床时也较明显。属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心功能不全二级: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后可消失,不能参加任何体力劳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属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心功能不全一级;能做一般性劳动,稍重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和体征。可评为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中毒性肝病

临床上将中毒性肝病分为轻、中、重三度,

(一)慢性轻度肝病:表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压痛,肝肿大,质软或柔韧,肝功能异常。属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慢性中度肝病:症状和体征明显重于轻度,肝质地有变硬趋向,压痛、乏力及胃肠道症状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谷氨酰转肽酶或γ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属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功能力。

(三)慢性重度肝病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肝硬化;2.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3.在慢性中度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凝血机制紊乱;属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中毒后引起的盲目及视力障碍

(一)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可评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达到一级盲标准的属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达到二级盲标准的属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相当于一级低视力的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相当于二级低视力的为五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为六十级伤残,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余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中毒引起的肾功能损害:

(一)肾功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征象,可评为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肾功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u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它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可评为伤残三级,完全劳动能力丧失。

(三)慢性中毒性肾病: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可评为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肾功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5%,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它肾功能出现减退。可评为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可评定为伤残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另外,有机磷中毒后引起的心脏传导阻滞,溶血性贫血、癫痫、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后遗症或并发症,请参考有关内容进行评定。对中毒死亡的请按工伤事故死亡的鉴定与赔偿标准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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