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处方药 16日起,沈阳市药品零售企业全面规范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并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由于患者无法正确了解自己的病情,患者只有就诊后医生开具处方才可获得处方药,并在医务人员指导和监控下使用。 非处方药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根据药品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分类管理有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下列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对国家局公布的严格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国家公布的非处方药,患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其它的药品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但是这些药品必须摆放在处方药品区域内,不得开架销售,销售时需要药师签字、登记。 持身份证买药 即日起,各大药房将限定:市民凡购买含麻黄碱的复方制剂,一律要予以登记,不提供身份证,药房将拒绝卖药。这类复方制剂既含处方药又含非处方药,其中一部分感冒药,比如感康、康泰克等常见药,都属于这类药。 市食药监局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所有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实行地毯式检查,发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所有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进行暗访检查。 三、聘用社会监督员,对所有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该局反馈。 (实习编辑:周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