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发育迟滞的贺某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逾十万。但台山市法律援助处一直不放弃他,经过近两年的维权诉讼,终使贺某得以无罪释放。近日,记者从江门市司法局获悉这样一宗案件。
据介绍,事件起因于2007年6月,郑某倒在草地上死亡,现场无目击者。事后,据精神发育迟滞的贺某所说:他打算用石头袭击郑某,郑某为躲避而跌倒,他便用双手掐住郑某颈部,用卫生巾塞进郑某口中,使郑某窒息死亡。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因贺某没有聘请律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台山市法律援助处李海平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经过认真细致的阅卷和会见贺某,李海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贺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充分。
他向法庭提出两点:首先,该案件没有目击证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对于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提请法庭予以查实;其次,贺某精神发育迟滞,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江门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115612.10元。但贺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贺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李海平律师继续为贺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庭审中提出了起诉书指控贺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无罪辩护观点,于法于理力驳控方证据的不足和瑕疵。最后,江门中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贺某无罪。被关押近两年的贺某终于重获自由。
贺某的家人在团聚时感慨万千,对台山市法律援助处的无偿援助万分感激。
(实习编辑:区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