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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9 www.huangshi.gov.cn A +

关于转发国家禁止使用农药、饲料、兽药等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
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
(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0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发布时间:2002-07-04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第176号公告(2002年)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Iodinated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e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e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riazolam)。
38、唑吡旦(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附件4: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从甲脒Amitraz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5、锥虫胂胺Tryparsamid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6、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7、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
18、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mercurousacetat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9、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20、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21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32号
为贯彻落实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确保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其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各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五、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禁用计划。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747号
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Octachlorodipropylether,S2或S421)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安全具有较大风险和危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二、自2007年3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对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如果发现含有八氯二丙醚成分,我部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撤销其农药登记。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时间:07-09-30来源:SRC-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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