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
1)进食量明显低于常人。
2)节食致体重减轻,至少达到下述标准之一:
①比原先体重减轻25%以上(减15%以 上为可疑病例);
②比标准体重低25%以上(减15%以上为可疑);
③Qutelet体重指数 [体重kg/(身高㎡)]低于17.5。
①身高厘米数减105,即得正常体重的公斤数,Qutelet指数一体重公斤数/(身高米数),Qutelet指数为17.5或更低,可视为符合诊断的体重减轻。
3)担心发胖,且认为自己太胖。
4)如系女性患者,常有闭经。
5)厌食和体重减轻并非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疾病所致。
鉴别诊断
1)排除可致厌食和体重减轻的躯体疾病,如慢性消耗性疾病,肠道吸收不良综合征,脑肿瘤等。
2)排除原发性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所致的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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