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底工苯中毒两东家赔18万http://finance.sina.com.cn2006年02月09日09:02法制日报
本报讯 王雄记者郭宏鹏郭某先后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的两家企业当鞋底工,没想到却因此得了“慢性重度苯中毒”的职业病,为此,郭某把两个东家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郭某获赔
183335.9元,其中被告惠安县万宝皮塑制品厂(下简称“万宝厂”)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31835.90元、后续治疗费等78165.64元;另一被告郭伟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21223.93元、后续治疗费等52110.43元。
据了解,1994年4月至2001年1月,郭某在万宝厂当鞋底工。2001年4月,郭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紫癜原因待查”。此后,郭某又受郭伟明雇佣,在明仕达鞋厂(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和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事鞋底及楦鞋等工种,直到2002年3月才离开该厂。
2002年5月,郭某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
2002年6月17日,郭某向惠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郭某随即向惠安法院起诉,没想到这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半,共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和再审4次判决。期间,一、二审判决由被告郭伟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郭伟明不服,申请再审。泉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惠安法院重审判决由万宝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郭伟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双方均不服,又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郭某所患的“慢性重度苯中毒”与其长期从事鞋底工接触含苯的胶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慢性重度苯中毒”的形成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两被告应赔偿郭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