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症状学标准:确定具有下列症状之一项者,才算符合此条标准。其主要特征,既有躁狂或抑郁症状,又有精神分裂症症状。(1)先有明显躁狂或抑郁的基本特征,在病程中又有精神分裂症特征性症状(如分裂性思维障碍)。(2)先有精神分裂症特征性症状,后又出现躁狂或抑郁的基本症状(如情感高涨、联想奔逸或精神运动性兴奋等)。(3)精神分裂症特征性症状和躁狂或抑郁的基本症状,两者在不同次发病中不规则交替出现。2.严重程度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符合以下之一者:(1)社会适应力(社交、生活、工作和学习)明显下降、不能适应。(2)自知力不全或丧失。3.病程标准:全部病程3个月,其中包括精神病期1个月,具有反复倾向。4.应排除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