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聂日升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乞力马扎罗雪顶可能10年内融化,“赤道雪山”奇观将与人类告别…成都醉驾案疑犯被改判为无期4月25日~5月1日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而张涛华却脸色阴沉:“我丈夫就患有职业病,但一直讨不到说法。”她指着躺在炕上、反应迟钝的聂日升说:“他就是我丈夫,3年前还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成了这样1
张涛华一直怀疑丈夫的病是锰中毒造成的。据她介绍,目前聂日升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反应迟钝,大脑无法控制行为。
与锰接触7个月后发病
2005年7月,家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巴彦锡勒镇禄寿堂村的聂日升,到离家不远的昌隆冶炼有限公司(简称昌隆公司)当了提炼硅锰的加料工。
据张涛华回忆,虽然从事特种行业,但入厂前昌隆公司并没有组织聂日升等一批员工体检,而且当时生产环境简陋,没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备,发个防尘口罩就算有防护措施了。当时聂日升等人并不在意,也不知道锰的危害性。“我们这地方穷,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张涛华解释。
到2006年2月,聂日升在昌隆公司已干了整整7个月,他开始频繁地感到身体乏力。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引起张涛华的注意。休息数天后,聂日升的症状更严重了,还出现大脑反应迟钝、言语含糊不清等症状,吃了几副中药仍不见效。后来,家人发现聂日升有时无端大笑,走路常常向前栽倒。张涛华了解到像丈夫这样情况的工人还有7位,这下聂家急了。
2006年3月,张涛华陪丈夫到内蒙古医院检查,神经内科医生得知聂日升接触过锰,就建议他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简称附院)职业病科做进一步检查。
2006年5月,聂日升以“锰中毒”为由在附院治疗,此后1个多月中接受了两次排锰治疗,精神有所好转,但仍感到舌僵、浑身乏力。院方认为聂日生患有脑中毒,属于职业病范畴,建议转院治疗。
3次鉴定未能证实锰中毒
2006年7月27日,来自北京
考虑到聂日升从事锰作业仅有7个多月,不符合长期接触锰烟尘的条件,同年5月,附院专家在昌隆公司现场检测的8个样品中发现,有6个样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足以短时间导致职业危害。在对和聂日升同工种的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未见典型锰中毒表现,同时聂日升本人也没有锰中毒肌张力增高的症状。结合上述情况,专家会诊认为:聂日升无慢性锰中毒。
张涛华对这次结论并不认同,将此事反应到卓资县卫生局。据卓资县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说,由于县级医院不具备鉴定职业病的资质,县卫生局建议他们到乌兰察布市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进行细致的诊断。
2006年11月22日,针对聂日升等8位工人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疾控中心组织职业病专家组进行诊断,认为8人不能被认定患有职业病,并建议对他们进行动态观察,半年后可再次进行职业病诊断。
这个结果依然无法令张涛华满意,她认为其中存在“猫腻”。在与厂方反复交涉的同时,张涛华又向乌兰察布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诊断申请。
2007年3月,乌兰察布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从内蒙古职业病专家库中抽调赤峰
2007年5月13日,聂日升在北京朝阳医院做了脑部核磁共振成像,诊断为:符合锰中毒的改变,请结合临床进一步明确。
附院职业病科的乌大夫对记者说,慢性锰中毒一般在接触锰的烟尘3~5年或更长时间后发病,而且医生实地检查发现,虽然当时昌隆公司厂房条件较差,但在7个月里出现锰中毒也不太可能。所谓“符合锰中毒的改变”是只能说明锰中毒是造成脑部组织改变的一种可能性,并不表明就是锰中毒所致。
卓资县环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县环保局还没有监控工厂环境的条件,本地工厂的污染情况只能依靠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进行监控。
据昌隆公司总经理胡广清介绍,这个工厂是2002年卓资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主要冶炼硅锰,起初生产条件比较差,2006年后工厂的硬件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聂日升工作的时期正是工厂条件相对较差的时期,但当时企业性质的工厂条件大都如此,据他所知,患职业病的人并不多。
乌大夫认为,锰主要通过呼吸道和胃肠道吸收,皮肤吸收甚微。造成锰中毒的条件也比较复杂,而且存在个体差异。工作强度大、过度劳累以及生活习惯都会影响锰在体内的反应。但昌隆公司早期仅凭口罩防护显然不够,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毒面具,同时排风设施也是必须的。呼市卫生局法监科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这一点。
10万元并非赔偿
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员工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鉴定后,体检和治疗费用就由单位负担。
据了解,聂日升丧失劳动力后,全家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张涛华在与昌隆公司的交涉中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卓资县政府也曾出面协调此事。
卓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刘兴武大队长告诉记者,因聂家无法出具有力的诊断证明,劳动部门无法认定聂日升为工伤,无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也就不能确定赔偿标准。
2007年9月,聂家与昌隆公司最终在卓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书上签字,昌隆公司以补助聂日升生活困难为由给聂家10万元。当时双方均无异议。但事后张涛华仍想为丈夫讨个说法,而且认为给10万元太少。
对此,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如不服劳动仲裁的协调,可在协调书下达后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而聂家既错过了上诉期,又无有力证据,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双方都在协调书上签了写,具有了法律效力,再谈此事已毫无意义。”胡广清说,“如果聂日升能证明他的确是锰中毒,那我们砸锅卖钱也不会少他一分钱。”(北方周末报记者高申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