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时,表现病情较严重,一般应评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如果经治疗后,意识恢复、精神症状消失,则应认为“精神障碍”已治愈;精神症状基本消失或遗留部分精神症状,表现“精神障碍”有好转。达到精神障碍治愈或好转条件后,病情的程度则按躯体疾病的实际情况判定。3.其他判定基准参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4.肝性、肺性、心性脑病,糖尿病性精神障碍,白血病所致精神障碍,甲亢所致精神障碍,按上述判定基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