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关于人格障碍人格障碍的定义至今没有精确的界定,Kraepe-lin认为人格障碍的特点是使他人不便、烦恼或蒙受损害;Schneider以“害人害己”来概括病态人格.近年来,精神医学工作者倾向于人格障碍是人格特质的过分发展或病理性增强,这种极端发展的人格特质招致严重的适应不良和显著的功能障碍.DSM-Ⅳ(1994)和ICD-10(1992)指出人格障碍具有三个要素:(1)早年开始,于童年或少年起病;(2)人格的一些方面过于突出或显著增强,导致牢固和持久的适应不良;(3)对本人带来痛苦或贻害周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