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课间打闹时将同学推了一把,不巧头部正碰在黑板下方的一枚钉子上,造成头骨骨折。面对发生的意外一幕,胶南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60%责任,赔偿2.13万余元。
14岁的小林与13岁的小明(均为化名)均系胶南市某镇中心中学初一学生。2008年11月4日10时课间时小林和小明在教室内嬉戏追打,13岁的小明恰好追上小林并用手推搡,致使小林的头部撞到教室后黑板下方边缘的钉子上,钉子扎进小林头皮里,伤及骨头。
小林因左颞骨骨折受伤后,先后在某镇卫生院和胶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造成10级伤残。为此,小林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明及其家长和学校告上法庭。
庭审中,面对小林父母的起诉,学校认为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人,对学生客间打闹是学校明令禁止的,主要责任在学生身上。法院认为,学校疏于注意义务,以致小林身体受损,法院遂判决学校承担60%赔偿责任,小林和小明各自承担20%责任。原被告全部到法庭领取了判决书,当场均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