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陕西频道讯日前,陕西省西安市灞桥法区人民法院对父母使用暴力管教儿子致其死亡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夫妇因13岁的儿子路某平日一贯表现不好,遂决定好好“教育”儿子。在教育儿子的过程中,路某持砖块将其父头部打伤,随后路某某、周某某用绳子将路某捆绑。路某某、周某某用擀面杖、橡胶带等物对路某进行抽打,后周某某发现儿子腹痛难忍,马上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棒状物、带状物殴打全身多处,致挤压综合症,全身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在羁押期间,路某某和周某某对暴力教育儿子致死的结果追悔莫及。
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为管教儿子,捆绑并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考虑被告人路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韩博 黄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