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病住院
一、诊疗经过
2006年10月16日我父亲因“胸闷、憋气4年,加重5天”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IV级,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被区人民医院收住入院。
入院后院方即对病人予以抗血小板聚集、扩张冠状动脉、降脂、降压、降糖等药物口服,并予以消心痛(硝酸异山梨酯)30mg,“丹参”30ml等静脉滴注。
2006年10月19日22:00,病人开始出现腹痛,伴胸闷,并突感恶心,无呕吐,解稀便一次。当时值班医师未查体也未进行处理,仅让患者观察病情变化。23:00,仍腹部疼痛,不见缓解,且呈加重性进展。所以病人再次要求值班医师予以处理,而当时并未见到医师前来查体,仅值班护士给予氟哌酸、雷尼替定药物口服,腹痛仍不缓解,同时有排便感,但未解大便。遂到护士办公室,要求值班医师再次处理,且在护士办公室呕吐一次,呈喷射状,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当时值班医师仍未行任何辅助检查以及治疗,仅嘱卧床休息。经以上处理后症状仍然不缓解。
10月20日2:30,仍腹痛,值班医师又予以654-210mg肌肉注射,症状不减。3:30,值班医师复给予强痛定0.1g肌肉注射,症状稍有减轻。6:00,腹痛加重,值班医师又给以庆大霉素、654-210mg临时静脉滴注,并给予心痛定(硝苯地平)含化。腹痛症状依然不减轻。8:00查大便常规+潜血,由于当时申请人无大便,遂未复查。与此同时,当班医师又予以10%氯化钾10ml临时静脉滴注,且又加用强痛定0.1g肌肉注射。后腹痛不止。于10月20日15:00,医院才开始行腹透检查。腹透报告为:“膈下未见游离气体,肠腔中等积气,肠管轻度扩张,右侧中下腹可见一液平面”。遂于15:40,当班医师予以禁饮食并请外科会诊等处理。于16:20转外二科病房。这期间再未做任何辅助检查。转科后,外科予以胃肠减压、抗炎以及能量支持等治疗。但申请人腹痛仍不缓解,腹痛、腹胀加重,当班医师仍未进行任何辅助检查。同时,家属告知当班医师,病人于2003年患心肌梗塞病史,并惧怕心梗再次发作,要求复查心电图。而医师以快下班为借口,拒绝复查。17:00病情仍然无明显好转,值班医师复予以肥皂水800ml灌肠,无效。于20:00,由医师再次给予盐水500ml灌肠,两次灌肠均由一实习男同学执行,后仍一直未解大便。值班医师又给予开塞露20ml肛内保留,无效。于22:00,申请人腹痛进一步加剧,伴额头汗出,活动受限,被动前屈体位。其家属要求值班医师前去处理,当时该医师正在睡觉,起床后极不情愿的借故推脱(原话为:“我没空,我要到急诊去,等着吧!”)。在此同时,家属要求了解病人病情变化,发病原因及目前的治疗方案。该医师以病历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告知病情。并与家属发生争执。在这期间家属一直要求先处理病人腹痛,而该医师执意拒绝处理申请人病情。随后家属要求当日总值班前来解决此事。于22:30,该科科主任前来,而总值班一直未到现场。直到此时申请人腹痛一直没有缓解,而且逐渐加重,疼痛尤为剧烈,伴汗出、腹胀、恶心,一直大便未解。查体为:“胃肠减压通畅,腹部膨隆,右下腹腹肌紧张、弥漫性压痛、局部反跳痛,‘肝脾未触不清’(出院小结中原文),肠鸣音弱”。家属考虑申请人病情危重,不敢贻误,于是要求转院治疗,于2006年10月20日23:40转院。
于2006年10月21日00:20,转到毓璜顶医院,急诊予以急查血常规为:WBC:35.2*10/LN:0.853,腹部平片、腹部彩超、急查心电图等各项辅助检查,并急请血管外科会诊,即刻在急症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行肠坏死切除肠吻合术、肠系膜上动脉取栓术,切除的坏死小肠竟达4米之多,现小肠仅剩不到50厘米,术中顺利,术后经ICU监护后顺利转入外科病房。出院诊断为:1、急性腹膜炎2、肠系膜上动脉栓塞并肠坏死。
术后一年多来由于小肠吸收功能严重不足,营养吸收障碍,导致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体质极度虚弱,精神和肉体受到极大的摧残,使申请人的老年生活处于极度恐慌和煎熬之中。生活质量极端下降,只能靠肠外营养来维持生命。同时给家庭尤其是老伴和子女带来了无比的精神创伤和物质负担。由于严重的营养不足使申请人的抵抗力日益下降,经常由感冒引发肺炎,时常住院治疗。进一步加重了经济负担。且体重锐减,由原来的90多公斤减轻至现在的不足45公斤,而且经常头晕、乏力、视物模糊、心慌、胸闷等。由此造成的终生残疾,是无法弥补的。
二、区人民医院存在如下过错行为
(一)、医院的误诊、误治是造成我父亲小肠大部分被切除(约切除4米,仅剩50厘米)的主要原因。
1、我父亲转院到烟台毓璜顶医院后确诊为“急性腹膜炎、肠系膜上动脉栓塞”,区医院则诊断为“肠梗阻”,且未能明确肠梗阻的具体类型、发病诱因;
2、当病人腹痛加剧,且腹痛病因未明时,医院是否考虑到有急腹症的可能?经用雷尼替定、654-2、强痛定、庆大霉素、心痛定(硝苯地平)不效时,又再次加用强痛定以掩盖腹痛症状,从而遗误了诊治时机;
3、2006年10月20日医嘱之中,当用胃肠系统药物后,又于6:00时加用心痛定,于8:00加用氯化钾静脉滴注,当时的治疗目的很不明确;
4、申请人系老年男性,但被申请人却不考虑申请人的体质、年龄和生理情况等诸多因素,而静脉用消心痛(硝酸异山梨酯)量竟达30mg/天,“丹参”用量也达30ml/天。
(二)、医护人员的不作为,是造成申请人病情加剧、延误治疗,并最终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1、当病人于10月20日22:00,腹痛加剧,家属要求值班医师处理,值班医生却借故推辞,并与家属发生争执;
2、当病人家属的合理要求遭到值班医师的拒绝处理时,并提出要具体了解申请人病情变化,值班医生剥夺了法律赋予家属的知情权;
3、病人于2006年10月20日16:50,出现腹痛伴胸闷,根据病人具有心肌梗死的高危因素,家属惧怕继发心梗,要求复查心电图,值班医生却拒绝复查;
4、病人自2006年10月19日22:00,首次出现胃肠道症状至10月20日23:40转院为止,共经历25小时40分钟,这期间腹痛逐渐加重,而医生不及时进行各项辅助检查,在以后的病情变化中,相距17个小时后才查腹透,并自10月20日16:30转入外科病房至转院时连最基本的血常规都尚未复查。
三、区医院的医护人员的如下行为让人无法理解(一)诊断方面:
1、综合患者病史、症状、体征不难考虑到肠系膜上动脉栓塞发生的可能性,而该院为什么却一再的误诊?
2、经用解痉、止痛剂后症状仍不缓解,为什么不仔细分析病情变化,仍一味的主观臆测?
(二)辅助检查方面:
在患者腹痛25小时40分钟内除查腹透外,余未进行任何辅助检查,包括出现急腹症后仍未进行任何相关检查,这不能不为一大失误,从而导致延误确诊治疗时机。诸如血常规、腹部彩超、心肌酶谱、D-二聚体、电解质、c反应蛋白、血清淀粉酶、腹部CT、血生化、碱性磷酸酶、血气分析甚至血管造影等,当完善以上各项检查不会至于进一步误诊的。
(三)治疗、用药的行为过失:
1、在未明确诊断时竟两次应用654-2、强痛定,进一步掩盖了病情,延误诊治。
2、10月20日8:00没有任何辅助检查,却盲目补充氯化钾。
3、10月20日6:00未仔细分析病情、主观臆测就加用抗菌药物(庆大霉素)。
4、“消心痛”、“丹参”用量超出规定。
(四)医生的不作为:
1、当病情危重时,家属要求值班医生(心血管外科硕士)处理病情,该医生却执意拒绝。
2、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医生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最终竟与家属发生争执。
3、当腹痛加剧时,家属惧怕心梗再次发作,要求复查心电图,医师拒绝。
4、当患者出现急腹症时,家属考虑病情危重,要求转院,医院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五)其它:
1、病历中转院时间与实际转院时间不一致。
2、转院记录中病情演变时间与病历中时间前后不一致。
3、16日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的医嘱内容字迹不一,却是同一位医师签字,并在临时医嘱的医师签字一栏中却是住院医师给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字的。而且在临时医嘱护士签字有明显的涂改,伪造,与执行时间墨色也不一。
4、应用开塞露而未见具体医嘱,在清单中有两次会诊而医嘱中仅有一次。
5、“丹参”误用为香丹注射液。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认为,区医院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和规范,误诊误治,态度极其恶劣,给病人造成了小肠被大部分切除的严重不良后果,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行业自保和行业自恋行为,首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寻求专业医疗律师,是再次鉴定或通过诉讼司法过错鉴定,还是放弃?
提问者:老周[山东-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