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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爱是病态吗?

2009-12-03 www.szonline.net A +

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
  
  上海/贾谊诚
  
  1996年底我曾收到一份资料,明确表明其宗旨之一是:“促使CCMD-3工作组和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采纳DSM-4与ICD-10的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性变态)中予以剔除,视其为正常。”还附发了对同性恋的问卷调查。
  
  1997年4月21日晨苏州召开全国性情感性障碍学术会议时,也有一位山东代表送交我一篇美国作者宣扬“同性恋运动”的文章,当即我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国情、传统“性道德”规范及建国后的法律案件处理实践。
  
  革命先辈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推翻清庭后,立即取缔了在北京、天津、济南及扬州等地的“象姑院”。后来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也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妨害风化罪”论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取缔了妓院和暗娼,另一方面则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流氓罪”论处。
  
  我认为:人们的性行为,绝非个人的私事,必然对家庭和社会生活产生颇大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此都制定了婚姻法以维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与家庭、社会的生活安定。所以对同性恋问题不能以单纯生物医学的模式思想来看待,更不能追随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观点──将同性恋视为一种正常的性行为,纯属个人私事,排除在性变态之外,医生与司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否则就侵犯了“个人人权”。
  
  我们将同性恋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主要归纳如下:⑴它带来严重的精神污染,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犯罪客体是家庭与社会生活安定遭受破坏(即“妨害风化”)以及有关受害人(被诱惑鸡奸者与堕落者),其性质基本与淫乱罪错相同(故历来以“流氓罪”论处)。⑵同性恋破坏了家庭生活幸福(尤其是已婚者),
  
  造成其配偶与其它家庭成员的痛苦。英国法律也明文规定:同性恋是配偶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因此同性恋行为是造成家庭、社会生活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⑶同性恋行为(尤其是鸡奸和口交)是传播性病的途径之一。近年来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已发现因与外国船员发生同性恋关系被感染梅毒者10余宗。在美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80年代初期70%以上艾滋病患者是因同性恋而罹患此绝症的,美国旧金山“同性恋协会”主席因感染艾滋病而身亡。所以美国的有识之士亦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1991年底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曾邀请国内10位司法精神病学与法学专家(本人也在内)对各类精神(包括性变态)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评定进行痤谈。一位负责官员曾明确对我讲过:“对美国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应当引进,但对其社会文化中的精神污染即应杜绝,像美国公开化的婚外恋,同性恋等要坚决抵制。”这些现象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无论从我国传统道德规范或性心理学来看,我国绝大数人民都不会认为同性恋行为是正常的、合法的。从统计学角度来看,所谓异常或变态(abnomal),?也应与众数作比较而言,不足5%的才可视为异常,我国同性恋者极少。(在专门收容同性恋的青乐劳教农场被劳教者中亦不到1%,其他被劳教者皆属其他较轻刑事犯罪)。
  
  因此我们认为将同性恋列入性变态是合理、合法的,美国DSM-3、4?取消同性恋诊断显然出于社会、政治意识(“性自由化论”与“个人人权至上主义”)原因而作出偏见。
  
  实际上,美国DSM-3、4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有许多地方是不合逻辑的,标新立异与错误的。例如取消了神经症、神经衰弱、单纯型精神分裂症等诊断名称,并将癔症无理地肢解成若干独立疾病(包括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双重或多重人格等)受到我国与许多欧州精神医学家的强烈反对。ICD-10追随美国DSM-3、4的作法,显然是受到其强烈影响,并不可取,也不值模仿。
  
  1997?年4月下旬在苏州召开的全国精神医学学术会议上,我曾明确指出美国DSM-3、4中的缺点和错误,我国的CCMD-3绝不能以它为标准,应当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体系,应根据我国国情,不符合的应予取消(如“病理性赌博”),在ICD-10及DSM-4中没有的则应增添(如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恐缩症、同性恋等)。我的意见获得绝大数到会代表的赞同。另外我也曾向一些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国家机关公务员、司法工作者及来要求心理咨询者(共计80位)进行过民意测验,发现反对同性恋“开放”与“合法化”、反对同性恋行为是正常的有74人,不表态的5人,支持者只有1人;在40位精神科医生中调查,反对取消同性恋诊断的有37人,不表态的2人,只有一位表示可以考虑。
  
  据此,我们认为部分同道要求取消同性恋诊断、促使其“合法化”的意见,是违反我绝大数精神医生意愿的,也不符合现代医学模式的原则。
  
  
  
  【说明】在我国,同性爱现象被纳入心理/精神障碍范畴的历史已有数10年之久,80年代以前,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虽然临床心理/精神医学界认为同性爱并非是道德问题,但由于落后的文化,同性爱一直被当做道德问题,甚至犯罪处置。1985年,我国心理学界权威、北京大学心理系主任陈仲庚教授主编的《变态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该书第一次把同性爱视作一种可以接纳的属于少数人的正常的替代生活方式。自那时至今,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的ICD-10(1992)出版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临床心理/精神医学界认识接纳了国际学术界主流观点。但比较而言,国内仅有少数学者接受了国际学术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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