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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09-11-30 www.hbzhy.com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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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副伤寒是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自从发现伤寒、副伤寒病原体以来,本病不论在临床或病原学方面均有很大进展,总发病率在趋向下降。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水平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每年仍有相当的发病数,小规模爆发流行时有发生。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对指导诊断、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和预防控制发病均具有实际意义。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我国在伤寒、副伤寒防治方面的成果,并使之在有关条目中得到表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传染病教研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复、翁心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寒、副伤寒的诊断原则(包括临床诊断标准与确诊标准)、诊断标准和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城市和农村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定义
  伤寒(typhoid)、副伤寒(Paratyphoid)是由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甲、乙、丙引起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病,临床上以持续高热、相对缓脉、特征性中毒症状、脾肿大、玫瑰疹与白细胞减少等为特征。肠出血、肠穿孔为主要并发症。
  3 诊断原则
  伤寒、副伤寒可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经过及免疫学检查结果作出临床诊断,但确诊则以检出致病菌为依据。
  4 诊断标准
  4.1 临床诊断标准
  在伤寒流行季节和地区有4.1.1、4.1.2和4.1.3可作临床诊断。
  4.1.1 持续性高热(可达40~41C)为时1~2周以上。
  4.1.2 特殊中毒面容,相对缓脉,皮肤玫瑰疹,肝脾肿大。
  4.1.3 周围血象白细胞总数低下,嗜酸性粒细胞消失,骨髓象中有伤寒细胞(戒指细胞)。
  4.2 确诊标准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可确诊〔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2.1 从血、骨髓、尿、粪便、玫瑰疹刮取物中,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4.2.2 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鞭毛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效价增高4倍以上者。
  5 预防原则
  伤寒、副伤寒是消化道传染病,预防重点是加强饮水、饮食卫生和粪便管理,防蝇、灭蝇,消灭苍蝇孳生地,切断传播途径,加强卫生宣教,提高群众卫生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1 控制传染源
  5.1.1 及时发现病人和带菌者,给予肠道隔离。大小便等排泄物用等量20%漂白粉澄清液混合2h,便器用3%漂白粉浸泡1h,食具可煮沸消毒。患者停用抗菌治疗后1周,每周作尿、粪培养,连续两次阴性者方可解除隔离。
  5.1.2 保育员、饮食业人员应定期作粪培养及Vi抗体检测。慢性带菌者不应从事上述工作。
  5.1.3 对密切接触者应行医学观察,从停止接触起算,至少三周。
  5.2 切断传播途径
  加强饮食、饮水卫生,保护水源,做好粪便、污水、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注意饭前便后洗手,切断传播途径是本病预防措施的重点。
  5.3 保护易感者
  5.3.1 流行区居民以及流行区旅行者、清洁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他医务工作者、带菌者家属等为主动免疫对象。国内所用者为伤寒、副伤寒甲、乙的三联混合死菌苗,皮下注射3次,间隔7日,接种后2~3周可产生免疫力,以后每年加强一次。严重心脏病、肾脏病、高血压、活动性结核、发热者及孕妇均属禁忌。
  5.3.2 口服减毒菌苗在试用中,其效果有待进一步验证。
  6 治疗原则
  病原治疗为关键,氟喹诺酮类为首选,常用者为氧氟沙星和环丙沙星,但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忌用。后者可用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但对不宜用氟喹诺酮类药物或头孢菌素过敏者,氯霉素仍然可作为选用的药物,但应注意其应用指征与副作用。肠出血者应暂禁食,大量出血者应输血,并发肠穿孔时宜及早手术治疗〔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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