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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9-11-26 www.tlws.gov.cn A +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成员单位,普济圩农场:2008年,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顺利通过了以行政村为单位国家血吸虫病疫情控制达标考核。但是,由于一些地区血吸虫病传播流行因素、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和改变,加之渔船民、施工人员等流动人群的工作性质,使得居民感染急性血吸虫病的危险还很大,随着急性血吸虫病高发季节的来临,我市急性血吸虫病防控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做好今年我市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发生,进一步降低人畜血吸虫感染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疫情控制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及各级血防机构要把急性血吸虫病防控作为夏秋季血防工作的重点和疾病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计划。要建立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学校和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责任,签订防控工作责任书。要认真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防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组织、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准备,安排解决必需的经费,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二、突出重点,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县区政府和市县血防机构要在春季灭螺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灭螺工作,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对近三年查获感染性钉螺、发生过急性血吸虫病等重点易感环境反复实施药物灭螺;对确实无法实施药物灭螺的易感环境,一定要采取和落实其他防控措施;要及时修复、补齐损毁的警示牌,确保在易感环境竖立有足够数量的醒目的警示标志;要在重点易感环境设立防护哨卡,确定责任人负责劝阻人畜接触疫水,严格监控;要加强对渔船民、外来民工、接触疫水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查治工作;特别要组织做好对参加防汛救灾、抗洪抢险人员的预防血吸虫感染工作,指导、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进行合理的预防性治疗;要高度重视疫情处理,一旦发生疫情,要坚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处理,决不允许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要将我市急性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同血防区大型建设项目血吸虫病防控卫生学调查工作及渔船民、施工人员等流动人群的查治工作结合起来,组织、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防控措施,组织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加强技术支持,落实药物灭螺、人群查治病、针对性预防治疗、健康教育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今年,我市首次开展无急性血吸虫病人学校创建活动,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利用此次活动在学校师生中普及预防急性血吸虫病知识,教育学生不要在疫水中洗手、游泳。确保在校师生中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三、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疫情一定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根据近3年螺情、病情监测情况,组织在重点地区实行接触疫水情况报告制度,每周(发生当地急感病例或洪涝灾害后改为每日)由村防保医生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组织报告接触疫水人员情况,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组织在24小时内向市县血防机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对接诊的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血防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通过网络直报方式报告血吸虫病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疫情;市县血防机构都要确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每天不少于三次定时浏览网络直报信息,对报告的疫情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同时,要加强疫情主动搜索工作,及时对接触疫水人员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调查、诊断和处理。四、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和现场咨询、发放传单、赠送宣传品、张贴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急性血吸虫病防控知识,教育、动员群众主动参与血防工作和做好自我防护;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螺地带特别是易感环境;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急感防控知识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在有螺地带放牧是传播血吸虫病的主要原因,管理好人畜粪便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血防机构要深入重点流行村和重点场所,向村民和外来流动人员发放带回执的明白纸,同时要督促、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工地做好职工及用工人员的登记、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在近期要检查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急性血吸虫病的健康教育和工作责任制,在中小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无急性血吸虫病人学校”活动。五、强化工作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县区政府及市有关单位要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在汛期对辖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参与防汛救灾、抗洪抢险单位落实防控措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键词:血吸虫病急性工作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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